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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申辦 
l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l 本院松德院區可提供之身心障礙者鑑定包含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包含原舊制智能障礙、自閉症、植物人、失智症、慢性精神疾病、頑性癲癇等) 以及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包含原舊制肢體障礙),以下資料即為衛生福利部公佈實施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規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及其基準:
一、等級判定原則
(一)綜合等級係以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整合判定之;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則由類別內各向度之障礙程度整合判定之。
1.同時具有二類或二類以上不同等級之身心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以較重等級為準;同時具有二類或二類以上相同等級之身心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2.在同一身心障礙類別中同時具有二項或二項以上不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以較重程度為準;而同時具有二項或二項以上相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除第二類及第七類之外,其餘身心障礙類別以此障礙程度為準。
3.第二類身心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係因不同感官功能或結構所致且最高障礙程度相同時,等級應晉升一級,但以一級為限。
4.第七類身心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同時具有上肢及下肢之最高障礙程度相等,等級應晉升一級,但以一級為限。
5.障礙程度1 亦即輕度;障礙程度2 亦即中度;障礙程度3 亦即重度;障礙程度4 亦即極重度。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性代謝異常及先天性缺陷疾病,若八大身心障礙類別無適當之鑑定向度但經評估其獨立自理生活、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受到該疾病之影響者,其身體功能與結構,至少應以程度1 級列等。
二、身心障礙鑑定基準
(一)身體功能及結構
1.下列身心障礙類別及向度說明:鑑定醫師應依其專業判定,決定適當之身心障礙類別及其向度,另經器官移植或裝置替代器材後,應依矯治後實際狀況進行重新鑑定。
2.因創傷或罹患慢性精神、神經系統或內外科疾病,以致身體功能及結構損傷,且經足夠現代化醫療,仍無法矯治使其脫離顯著失能狀態,而造成或有足夠醫學證據推斷將造成長期(一年以上)顯著失能者,方適合接受身心障礙鑑定。
3.醫師鑑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性代謝異常及先天性缺陷疾病或六歲以下由早期療育醫院或中心之醫師評估後,具有認知發展、語言發展、動作發展及社會情緒發展等四項中二項(含)以上或具有全面性發展之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時,應於該欄位內勾選身心障礙類別;若與八大身心障礙類別同時具有相同類別之障礙時,該類障礙程度以八大身心障礙類別之程度為準;其餘判定基準同等級判定原則(一)第1 點。
4.癲癇患者,應經二種(含)以上抗癲癇藥物治療無效,始可進行意識功能鑑定。
5.鑑定向度-閱讀功能及書寫功能限評年滿八歲,且被診斷為發展性或腦傷導致者。但應排除因視力、聽力、智能、動作、教育或社會文化等不利因素所導致者。
6.鑑定向度-口語表達功能、口語理解功能、嗓音功能、構音功能及言語功能的流暢與節律限評已接受語言治療六個月之後,仍無法改善者。
7.鑑定向度-呼吸功能限評經積極治療六個月後,仍無法改善者。
   (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請參閱附件下載第四及第五)
申辦程序:
一、申請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以及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三、身心障礙鑑定由本院區組成鑑定團隊進行,團隊成員包含鑑定醫師以及第二位專業鑑定人員,「身體功能及結構(bs碼)部分」之鑑定由專科醫師進行,而第二位鑑定人員則負責「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de碼)部分」之鑑定,欲申請鑑定之民眾請於身心障礙者證明(手冊)效期屆滿前一個半月至二個月前向本院掛號櫃檯掛號,排定鑑定醫師時間後,並同時向本院精神社工科預約第二位鑑定人員鑑定時間(電話:27263141-1141),為免多跑一趟,請申請民眾將鑑定醫師與第二位鑑定人員鑑定時間排在同一天,鑑定當日被鑑定人應親自到場,並持健保卡、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至本院區精神社工科報到以利進行鑑定。另本院區為合併辦理需求評估之醫院,即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可一併於院內完成。
四、 於門診進行鑑定結束後,由本院統一收件並轉送各地縣市政府相關單位。
五、 申請人請等候戶籍所在地鄉鎮巿區公所社會課 ( 民政課 ) 通知,等候時間視各縣巿政府辦理情況約六至八週。
六、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 
七、原持有永久效期之身心障礙者手冊民眾欲換證者,請洽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詢問。

八、有關身心障礙鑑定及其福利、就醫安置等相關問題,請洽本院區精神社工科,電話:27263141-1141。